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年份是哪一年
我國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時間最早從1995年1月1日建立。
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六日,國務院發佈《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[1991]33號),開始全國性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,實行社會統籌並從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個人繳費。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,國務院發佈《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》(國發[1995]6號),建立養老保險通常賬戶和個人賬戶,退出了兩套方案,由各省、直轄市、自治區選擇試行,各地開始建立個人賬戶,但建立的時間不一,最早的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,最晚的建立於1998年元月1日。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,國務院發佈《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》(國發〔1997〕26號),統一了各地養老保險制度。二OO五年十二月三日,國務院發佈《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》(國發[2005]38號)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。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哪一年實施
2014年10月,國家人社部實施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並軌改革方案,結束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繳養老保險的歷史。
從14年10月開始,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月都要按工資比例繳納養老保險了。在2014年9月前,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繳納養老保險。離退休人員也屬財政供養人員。
個人養老保險最新政策
辦法規定,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額度上限爲12000元。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封閉運行,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,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、出國(境)定居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,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。
爲維護參加人利益,辦法強調,銷售機構要以“銷售適當性”爲原則,做好風險提示,不得主動向參加人推介超出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養老金產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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