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消費稅暫行條例》第四條及其《實施細則》第六條規定,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,於銷售時納稅。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,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,不納稅;用於其他方面的,於移送使用時納稅。“用於其他方面的”,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、管理部門、非生產機構、提供勞務,以及用於饋贈、贊助、集資、廣告、樣品、職工福利、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。你公司生產的醋酸酯動用了自產的應稅消費品酒精,因此應視同銷售,按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。視同銷售業務應按同期同類產品售價計算消費稅,若無同類產品售價的,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。
應納消費稅=組成計稅價×消費稅率=成本×(1成本利潤率)÷(1-消費稅率)×消費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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